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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/08/05

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18條之1、第31條之修正,自111年8月1日施行

發佈者:學務組
修正條文111年8月1日施行
第 18-1 條
     1、汽車未依規定裝設行車紀錄器、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者,處汽
        車所有人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。
     2、汽車依前項規定裝設之行車紀錄器、行車視野輔助系統或防止捲入裝置無法
        正常運作,未於行車前改善,仍繼續行車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
        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。
     3、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或未依規定使用、不當使用行車
        紀錄器致無法正確記錄資料者,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
        以下罰鍰。
     4、違反前三項除未依規定保存第一項行車紀錄器之紀錄資料之行為外,應責令
        其參加臨時檢驗。
     5、第一項應裝設行車視野輔助系統、防止捲入裝置之規格及車輛種類,由交通
        部定之。
     6、第一項汽車裝設防止捲入裝置之實施、宣導、輔導及獎勵辦法,由交通部定
        之。
第 31 條
     1、汽車行駛於道路上,其駕駛人、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
        ,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;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
        ,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。但營業大客車、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
        人已盡告知義務,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,處罰該乘客。
     2、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,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
        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。但營業
        大客車、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,乘客仍未繫安全帶
        時,處罰該乘客。
     3、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
        三千元以下罰鍰;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、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
        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。
     4、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,單獨留置於車內者,處駕
        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,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
     5、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
        鍰。
     6、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。
     7、第一項、第二項繫安全帶之正確使用、實施方式、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
        安全帶之處理、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,由交通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