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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/12/06

「金門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」第三條、第五條業經金門縣政府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以府行法字第1100103253號令修正發布

發佈者:教導處
「金門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」第三條、第五條業經本府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以府行法字第1100103253號令修正發布,茲檢送發布令(含法規條文)影本1份,如附件。


金門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三條、第五條條文
第三條   機構每四年接受評鑑一次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從其規定:
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新設立者,自營運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,得接受評鑑。
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停業或停辦者,自復業之日起滿一年後之一年內,應接受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評鑑。
     前項評鑑之執行,得配合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民間專業團體、機構或學校辦理。
第五條   機構評鑑項目如下:
          一、經營管理效能。
          二、專業照護品質。
          三、安全環境設備。
          四、個案權益保障。
          五、服務改進創新。
前項評鑑之項目、指標、加權比重及各等級得分範圍,由本府
      於實施評鑑三個月前公告。

「金門縣老人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」第三條、第五條業經金門縣政府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1日以府行法字第1100103253號令修正發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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