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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/10/05

金門縣立卓環國小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
發佈者:圖資組
金門縣立卓環國小行動載具使用規範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本規範經110年10月5日教師晨會通過後實施 
  1. 依據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3月26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31297號函、109年8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91138號函辦理。
  2. 為引導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訂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(以下簡稱本規範)。
  3.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
  4. 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:
  • 學生未經校方監管之手機,禁止於校園內使用。
  • 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,只能於校園中使用,不得帶回家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。
  • 切勿自行設定或修改學校公用行動載具的密碼,未經教師許可不得下載與教學無關之Apps。若因使用不當而使載具無法正常開啟,學生須自負責任(如修繕費用等)。
  • 教師於引導學習或緊急必要聯繫通話時使用,其餘時間應以關機為原則。
  • 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、社群軟體、聊天通訊軟體……等,與學習活動無關之Apps。
  • 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課堂使用應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,切勿影響他人。
  • 應遵守校園秩序,並注意使用安全,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。
  • 尊重智慧財產權,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
  • 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
  • 借用學校教學載具,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,造成設備損壞,經查證屬實,損壞者須負賠償責任,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借用教學載具資格。
  1. 教師或學校針對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,得採取以下作為:
  • 未提出申請而攜帶行動載具到校經查獲者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於當日通知家長領回。
  • 若使用行動載具不當,造成同學、教師及學校之困擾,該行動載具由學校代為保管,並於當日通知家長領回。
  • 如有違反規定或其他不當情事者,按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議處。
  1. 學校定期對師生宣導行動載具使用相關議題(如:資訊素養、上網安全、行動載具的正確使用方式、行動載具對視力和聽力影響、電磁波之人體相關保健)。
  2. 本規範經教師晨會通過後公告實施,如有未盡事宜,修正時亦同。